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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记:非法持有和转载暴力和恐怖视频在微信集团可能构成犯罪
时间:2022/4/16 10:26:19 作者: 来源: 阅读:25 评论:0内容摘要:非法持有和转载暴力和恐怖视频在微信集团可能构成犯罪!昨天,在国家安全教育日前夕,北京市高等法院通报了两起涉恐案件,分别是“传播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”和“非法持有传播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”。两名被告都已被判刑。法官提醒,作为一名中国公民,为了维护国家安全、社会稳定和人民和平,提高反恐意识,积极参与反恐工作,这是义不容缓的...非法持有和转载暴力和恐怖视频在微信集团可能构成犯罪!昨天,在国家安全教育日前夕,北京市高等法院通报了两起涉恐案件,分别是“传播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”和“非法持有传播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”。两名被告都已被判刑。法官提醒,作为一名中国公民,为了维护国家安全、社会稳定和人民和平,提高反恐意识,积极参与反恐工作,这是义不容缓的。
案例1微信集团转发暴力恐怖视频
2019年7月15日18时许,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向100余名微信成员发送了一段时长1分13秒的暴力恐怖视频。同年8月5日23:00左右,利记,周某某再次通过家中手机微信将视频发送给微信群和好友朱某。
法院认为,周某某通过网络传播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材料,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,构成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。鉴于周某某为初犯,有自首、自认犯罪、接受处罚等情形,法院对其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罚款2000元。
我国《刑法》规定:制作、发行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像材料等,以教唆、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,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,处五年有期徒刑。下列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,并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互联网是一个公共空间,而不是一个法律之外的地方。信息网络必须合法使用,但不能超出底线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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