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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记:因此是否应根据标注的使用期限直接丢弃

时间:2023/11/6 8:56:23   作者:   来源:   阅读:0   评论:0
内容摘要:记者向监管部门咨询,后者告诉记者,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(三)项规定,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注明以下事项:(三)生产日期、使用期限或者有效期。同时,根据《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评审指导原则》,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材料中明确产品使用期限,并提供相关验证信息。有源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,是指...

记者向监管部门咨询,后者告诉记者,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(三)项规定,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注明以下事项:(三)生产日期、使用期限或者有效期。同时,根据《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评审指导原则》,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材料中明确产品使用期限,并提供相关验证信息。有源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,是指医疗器械确定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。器械注册申请人通过风险管理确保产品安全有效使用,产品能够维持其适用范围的期限。有效期为使用期限的结束。过了这个时间点,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就不能保证了。有源医疗器械的使用寿命从器械成为最终产品之日算起,至失效之日止。设备投入使用前的时间段和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时间段都需要考虑。利记

过期后,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就无法保证。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医疗器械使用者不得使用过期、无效、过时的医疗器械。否则,将依照《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,给予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,并处以相应的罚款。”

在采访中,也有医生质疑:“根据现有规定,不在使用期限内的牙科椅是不允许使用的,即使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故障,所有性能完好,测量值在正常范围内。,应该被强制取消,这不是浪费资源吗?”

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对医疗机构的过期设备进行处罚。这本身没有问题。但是,如果按照标注的有效期限报废,对于仍在正常使用、使用不多的设备来说,购买价值本身就很高,这是很遗憾的。”一位从事牙科医疗机构管理的专家表示,牙科综合治疗机属于第二类医疗设备,其性能和危险性远低于普通一次性注射器等第三类医疗设备,因此是否应根据标注的使用期限直接丢弃,值得进一步考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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